山东徐军律师网
电话:15966661603
微信:15966661603
邮箱:15966661603@163.com
地址: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齐州路2477号绿地缤纷城801北室
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
民 事 裁 定 书
上诉人(原审被告)朱述友,男,1955年10月17日出生,汉族,农民,住山东省滕州市。
委托诉讼代理人:徐军,山东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被上诉人(原审原告):陈科宇,男,1991年12月1日出生,汉族,居民,住山东省滕州市。
委托诉讼代理人:司洋洋,山东诺善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上诉人朱述友因与被上诉人陈科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,不服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(2018)鲁0481民初11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。
本院认为,一审判决对涉案房屋的法律属性及当事人的身份情况未能查清,造成对合同的效力无法认定,属认定事实不清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,裁定如下:
一、撤销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(2018)鲁0481民初11号民事判决;
二、本案发回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重审。
上诉人朱述友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560元予以退回。
审判长 韩茂森
审判员 赵 慧
审判员 朱海燕
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
书记员 蓝 月